DB14/ 1703-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01 实施时间:2019-11-01


燃煤电厂是我国主要的电力供应方式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燃煤电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一、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1.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2. 燃煤电厂应当采用烟气脱硫技术进行二氧化硫的脱除,脱硫效率应不低于90%。
3. 燃煤电厂应当对烟气中的二氧化硫进行在线监测,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小时一次。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1. 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2. 燃煤电厂应当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氮氧化物的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不高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3. 燃煤电厂应当对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在线监测,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小时一次。

三、颗粒物排放控制
1. 燃煤电厂颗粒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2. 燃煤电厂应当采用除尘设施进行颗粒物的控制,除尘效率应不低于99%。
3. 燃煤电厂应当对烟气中的颗粒物进行在线监测,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小时一次。

四、汞排放控制
1. 燃煤电厂汞排放限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
2. 燃煤电厂应当采用汞排放控制技术进行汞的控制,汞排放浓度应不高于表4中规定的限值。
3. 燃煤电厂应当对烟气中的汞进行在线监测,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小时一次。

五、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
1. 燃煤电厂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2. 燃煤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频次进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3. 燃煤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报告。

相关标准
1. GB 13223-2011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 633-2012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定
3. HJ 633-2012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定
4. HJ 633-2012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定
5. HJ 633-2012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