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01 实施时间:2020-05-01


锅炉是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用的设备,但是锅炉的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了减少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毫克/立方米;燃油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毫克/立方米。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锅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应当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且监测数据应当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同时,锅炉的排放口应当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位置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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