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719-2018
公路施工期临时用地生态恢复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18-10-01 实施时间:2018-12-01


公路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路建设过程中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需要在公路施工期间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恢复。本标准旨在规范公路施工期临时用地生态恢复的技术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施工期临时用地生态恢复的技术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临时用地:指公路建设期间暂时占用的土地。
2.2 生态环境评价:指对临时用地生态环境进行评估,确定临时用地生态环境状况和影响程度的过程。
2.3 生态恢复方案:指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恢复的具体方案,包括生态恢复的目标、措施、方法、时序等内容。
2.4 生态恢复施工:指按照生态恢复方案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恢复的实施过程。
2.5 生态恢复效果评价:指对生态恢复施工后的临时用地进行评价,确定生态恢复效果的过程。

3.临时用地生态环境评价
3.1 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环境评价,应包括对土地、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临时用地生态环境状况和影响程度。
3.2 生态环境评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结果应作为编制生态恢复方案的依据。

4.临时用地生态恢复方案编制
4.1 编制生态恢复方案应根据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确定生态恢复的目标、措施、方法、时序等内容。
4.2 生态恢复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生态恢复的效果。
4.3 生态恢复方案应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5.临时用地生态恢复施工
5.1 生态恢复施工应按照生态恢复方案进行,保证生态恢复的效果。
5.2 生态恢复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

6.临时用地生态恢复效果评价
6.1 生态恢复施工完成后,应对临时用地进行生态恢复效果评价,确定生态恢复效果。
6.2 生态恢复效果评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结果应作为后续生态环境监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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