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5/T 023-2022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等级评定
发布时间:2022-10-10 实施时间:2022-11-10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等级评定是为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评估标准。该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是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的必备评估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1. 定点护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的注册资金、场地面积、床位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机构的法人资格、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2. 服务质量:包括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3. 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机构的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以上要求,评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评定等级越高,机构的服务质量越高,能够提供的服务也越全面、细致。

评定等级的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级:机构的基本条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均符合要求,能够提供基本的长期护理服务。

2. 二级:机构的基本条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均符合要求,能够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护理服务。

3. 三级:机构的基本条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均符合要求,能够提供全面、细致的长期护理服务。

评定等级的结果将会公示在机构的门口、网站等地方,供社会公众查询。评定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要重新评定。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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