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9部分: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08-12-29 实施时间:2008-12-31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手段。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涉及到动物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应当统一制作,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应当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防伪性,以防止伪造和冒用。

3.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制作和管理,确保其质量和效果。

4.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涂改或者转让。

5.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新和更换,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制作和管理要求。

2.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使用和保管要求。

3.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更新和更换要求。

4.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检查和监督要求。

5.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理要求。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程序,加强对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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