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级林业部门、林业科研单位、林木种苗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林木品种进行审定。
二、术语和定义
2.1 林木品种
指在一定地理环境条件下,具有相同或相近形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遗传特性和经济用途的林木群体。
2.2 林木品种审定
指对林木品种进行鉴定、评价和确认,以确定其品种特征和经济价值的过程。
2.3 林木品种审定报告
指对林木品种进行审定后,形成的包括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经济价值等内容的报告。
三、审定要求
3.1 林木品种审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3.2 林木品种审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3.3 林木品种审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包括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遗传特性等方面的鉴定和评价。
3.4 林木品种审定应在适宜的地理环境条件下进行。
3.5 林木品种审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进行。
四、审定程序
4.1 林木品种审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审定;
(2)初步审定;
(3)中期审定;
(4)终期审定;
(5)审定报告编制;
(6)审定结果公示。
4.2 初步审定
(1)初步审定应在适宜的地理环境条件下进行;
(2)初步审定应采用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等方面的鉴定和评价方法;
(3)初步审定应对品种的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等方面进行描述和评价;
(4)初步审定应编制初步审定报告。
4.3 中期审定
(1)中期审定应在适宜的地理环境条件下进行;
(2)中期审定应采用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遗传特性等方面的鉴定和评价方法;
(3)中期审定应对品种的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遗传特性等方面进行描述和评价;
(4)中期审定应编制中期审定报告。
4.4 终期审定
(1)终期审定应在适宜的地理环境条件下进行;
(2)终期审定应采用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遗传特性等方面的鉴定和评价方法;
(3)终期审定应对品种的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遗传特性等方面进行描述和评价;
(4)终期审定应编制终期审定报告。
4.5 审定报告编制
(1)审定报告应包括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经济价值等内容;
(2)审定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个人编制;
(3)审定报告应经过审定机构审核和批准。
4.6 审定结果公示
(1)审定结果应在适宜的场所进行公示;
(2)审定结果应包括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经济价值等内容;
(3)审定结果应在审定报告编制后一个月内进行公示。
五、附则
5.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解释权归河北省林业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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