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207-2015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5-05-20 实施时间:2015-07-01


一、基本要求
1.环境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保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2.环境监理应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3.环境监理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开展监理工作。
4.环境监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监测。
5.环境监理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二、监理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和监督。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监督。
3.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和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和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的监督和评价。
6.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程序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前,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进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应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
2.环境监测程序:
(1)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进行。
(2)环境监测应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监测报告。
3.其他监理程序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

四、监理报告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意见和建议。
2.环境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结果。
3.其他监理报告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

相关标准
1.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应用指南
2. GB/T 18920-2002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 GB/T 19633-200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4. 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 HJ/T 2.2-200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