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是我国主要的电力供应方式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为了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燃煤电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燃煤电厂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2)燃煤电厂烟囱排放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
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燃煤电厂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m³;
(2)燃煤电厂烟囱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
3. 颗粒物排放限值
燃煤电厂颗粒物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燃煤电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
(2)燃煤电厂烟囱排放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4. 汞排放限值
燃煤电厂汞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燃煤电厂锅炉烟气中汞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03mg/m³;
(2)燃煤电厂烟囱排放汞浓度不得超过0.03mg/m³。
5. 监测要求
燃煤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等污染物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6. 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燃煤电厂应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确保排放浓度符合本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 GB 13223-2011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33-2012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定
- HJ 633-2012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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