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795-2018
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29 实施时间:2018-10-01


一、排放标准
1. 大清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放。
3. 污染源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1. CODcr:≤60mg/L
2. BOD5:≤15mg/L
3. NH3-N:≤2mg/L
4. TP:≤0.5mg/L
5. TN:≤2mg/L
6. pH值:6.0-9.0

三、监测要求
1. 污染源应当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2. 环保部门有权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测,污染源应当积极配合。

四、处罚规定
1.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污染源,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改,并处以罚款。
2. 对于严重违反本标准的污染源,环保部门有权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6-2008《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 GB 8978-199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18484-2001《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5. GB 5085.3-2007《水质监测规范 第3部分:水中氨氮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