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796-2018
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29 实施时间:2018-10-01
为了保护子牙河流域水环境,规范水污染物的排放,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了《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2018)。
该标准适用于子牙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子牙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包括工业、农业、城市生活污水等各类污染源。
标准要求各类污染源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排放数据,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标准还规定了子牙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铜、铅、镉、汞等重点污染物。各类污染源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进行排放,不得超过限值。
标准还要求各类污染源必须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排放口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造假。
标准还规定了对于违反排放限值的污染源,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3.《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4.《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标准》(NY/T 1585-2007)
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