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797-2018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29 实施时间:2018-10-01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是我国重要的水域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港口和航道。为了保护这一水域的水环境,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保障水质安全,制定了该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铜、锌、铅、镉、汞、六价铬、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等指标。其中,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等指标是水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较大。
该标准还规定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各类排放单位的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企业、农业养殖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对于工业企业,要求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农业养殖业,要求其排放的养殖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对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求其排放的污水经过处理后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的居民排放标准,要求居民不得将生活污水、垃圾、废弃物等排放到河道中,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和处置。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7-1997《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18597-2001《农业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5085.3-2007《水质监测规范 第3部分:水中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