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863-2018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9-19 实施时间:2019-01-01
炼焦化学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工业之一,但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中的烧结机、热风炉、焦炉、煤气净化系统等设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其中,烧结机、热风炉、焦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烧结机、热风炉、焦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不大于35毫克/立方米;
2. 烧结机、热风炉、焦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不大于50毫克/立方米;
3. 烧结机、热风炉、焦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应不大于10毫克/立方米。
煤气净化系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煤气净化系统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不大于50毫克/立方米;
2. 煤气净化系统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不大于100毫克/立方米;
3. 煤气净化系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应不大于20毫克/立方米。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设备的监测、检测、记录和报告要求,以确保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相关标准
1. GB 13271-20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 633-2012 烧结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HJ 634-2012 热风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HJ 635-2012 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HJ 636-2012 煤气净化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