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69-2018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9-19 实施时间:2019-01-01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减少钢铁工业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钢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排放控制技术等内容。其中,钢铁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1.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为35毫克/立方米;
2.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为50毫克/立方米;
3.烟尘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
此外,标准还要求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环保部门。同时,钢铁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如脱硫、脱硝、除尘、脱臭等技术,实现超低排放。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减少钢铁工业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钢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将推动钢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钢铁工业的转型升级。
相关标准
1. GB 16297-1996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13223-2011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HJ 633-2012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HJ 633-2012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HJ 633-2012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