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67-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13 实施时间:2020-05-01


水泥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DB13/ 2167-202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³、50mg/m³、10mg/m³。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方法和要求,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

为了实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该标准还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其中,对于新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超低排放技术;对于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确保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水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放控制和监测。

相关标准
GB 16297-199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水泥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定
HJ 633-201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634-201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定
HJ 635-201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