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60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规范
发布时间:2022-07-11 实施时间:2022-08-11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排污单位开始自行监测其排放情况,并编制相应的监测报告。为了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的编制,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标准制定了以下要求:

1. 监测数据的收集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监测点位,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测记录应当详细、清晰、规范。

2. 监测数据的处理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包括数据的校验、审核、计算、统计等。监测数据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

3. 监测数据的分析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数据的趋势分析、异常数据的处理、数据的比较分析等。监测数据的分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分析软件进行分析。

4. 报告编制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内容应当详细、清晰、规范。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结果,以及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相关标准
- HJ/T 75-2007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价技术导则
- HJ/T 397-2007 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技术导则
- HJ/T 11-2006 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技术导则
- HJ/T 212-2005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技术导则
- HJ/T 91-2013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