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1.1 本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保障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广告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1.3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标准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广告牌架、广告牌柱、广告牌匾、广告灯箱、广告旗杆、广告气球、广告标志、广告喷绘等广告形式。
1.5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是指在广告牌架、广告牌柱、广告牌匾等支架上设置的广告设施。
1.6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架是指支撑广告牌的立柱、横梁、斜杆等构件。
1.7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柱是指支撑广告牌的立柱。
1.8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匾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广告设施。
1.9 本标准所称广告灯箱是指设置在广告牌、广告牌架、广告牌柱、广告牌匾等支架上的带有照明设施的广告设施。
1.10 本标准所称广告旗杆是指设置在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旗杆式广告设施。
1.11 本标准所称广告气球是指设置在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气球式广告设施。
1.12 本标准所称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在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志式广告设施。
1.13 本标准所称广告喷绘是指在建筑物外墙、围挡、围墙等场所喷涂的广告设施。
1.14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面积是指广告牌的有效面积,不包括广告牌架、广告牌柱、广告牌匾等支架面积。
1.15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高度是指广告牌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16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距离是指广告牌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17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架高度是指广告牌架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18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架距离是指广告牌架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19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柱高度是指广告牌柱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20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柱距离是指广告牌柱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21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匾高度是指广告牌匾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22 本标准所称广告牌匾距离是指广告牌匾边缘距离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23 本标准所称广告灯箱高度是指广告灯箱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24 本标准所称广告灯箱距离是指广告灯箱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25 本标准所称广告旗杆高度是指广告旗杆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26 本标准所称广告旗杆距离是指广告旗杆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27 本标准所称广告气球高度是指广告气球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28 本标准所称广告气球距离是指广告气球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29 本标准所称广告标志高度是指广告标志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30 本标准所称广告标志距离是指广告标志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1.31 本标准所称广告喷绘面积是指广告喷绘的有效面积,不包括建筑物外墙、围挡、围墙等场所面积。
1.32 本标准所称广告喷绘高度是指广告喷绘顶部距离地面的高度。
1.33 本标准所称广告喷绘距离是指广告喷绘边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
二、广告设施的设置
2.1 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风貌和市民生活质量的要求。
2.2 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公益性优先、商业性适度、文化性引导”的原则。
2.3 广告设施的设置应考虑交通安全、城市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等因素。
2.4 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5 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6 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广告设施的尺寸和位置
3.1 广告牌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广告牌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3.2 广告牌架的高度不得超过8米,广告牌架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3 广告牌柱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广告牌柱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3.4 广告牌匾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广告牌匾距离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3.5 广告灯箱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广告灯箱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3.6 广告旗杆的高度不得超过8米,广告旗杆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3.7 广告气球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广告气球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3.8 广告标志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广告标志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3.9 广告喷绘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广告喷绘距离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外墙、广场等公共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四、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1 广告设施的维护应及时、有效地进行,保持广告设施的良好状态。
4.2 广告设施的管理应加强,防止广告设施的乱设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
4.3 广告设施的管理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广告。
4.4 广告设施的管理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4.5 广告设施的管理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环保监管,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828.1-2012 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计划抽样程序
GB/T 2829-2002 抽样检验程序与表单
GB/T 13306-2011 建筑工程图样与模型分类与代码
GB/T 17415.1-2010 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第1部分: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