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499-2013
中新天津生态城污染水体沉积物修复限值
发布时间:2013-09-29 实施时间:2013-11-01


DB12/ 499-2013中新天津生态城污染水体沉积物修复限值标准是为了保护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污染水体沉积物中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限值,以及修复后的沉积物质量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内的污染水体沉积物修复工程,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港口等水体的沉积物修复。修复工程应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该标准规定了沉积物中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限值。其中,重金属包括铅、镉、汞、铬、铜、锌、镍、砷、硒等9种元素,有机物包括总石油烃、多环芳烃等。沉积物中这些污染物的含量应该低于规定的限值,以保证修复后的沉积物质量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修复后的沉积物质量要求。修复后的沉积物应该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包括颗粒分布、稳定性、有机质含量、pH值等。修复后的沉积物应该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DB12/ 499-2013中新天津生态城污染水体沉积物修复限值标准是为了保护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污染水体沉积物中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限值,以及修复后的沉积物质量要求。修复工程应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以保证修复后的沉积物质量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2007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企业生产区环境噪声标准
GB 18484-2001 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1995 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