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计算和应用。
二、术语和定义
2.1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指为满足公众邮政服务需求而建设的邮政设施项目,包括邮政局、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站、邮政信箱等。
2.2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指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功能、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进行控制的指标。
2.3 建设用地面积
指建设项目用地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2.4 建筑用地面积
指建设项目中建筑物占用的用地面积。
2.5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指建设项目中除建筑用地外,为保障建筑物正常使用所需的用地面积,包括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
三、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
3.1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编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满足邮政设施的功能需求;
(3)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4)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2 建筑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建筑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编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满足邮政设施的功能需求;
(3)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4)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3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编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满足邮政设施的功能需求;
(3)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4)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用地控制指标的计算
4.1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建筑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4.2 建筑用地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建筑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
4.3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建筑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率
五、用地控制指标的应用
5.1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指标的应用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作为用地审批、用地出让、用地协议等的重要依据,确保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功能、绿地率、建筑密度等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5.2 建筑用地面积控制指标的应用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建筑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作为用地审批、用地出让、用地协议等的重要依据,确保建筑用地面积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5.3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指标的应用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作为用地审批、用地出让、用地协议等的重要依据,确保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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