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98.8-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发布时间:2015-09-18 实施时间:2015-11-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计算方法、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指为满足社会公益性需求,以提供体育活动场所和服务为主要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设施项目。

2.2 体育场馆
指供人们进行体育活动、观看体育比赛和进行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建筑物或场地。

2.3 体育场地
指供人们进行体育活动的场地,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各种体育场地。

2.4 体育设施
指供人们进行体育活动的设施,包括体育场馆、体育场地、健身房、游泳馆、溜冰场、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篮球场、足球场、棒球场、保龄球场、射箭场、射击场、马术场、赛车场、赛艇场、攀岩馆、跳伞场、滑翔机场、飞行器场、潜水馆、冲浪馆、滑水场、滑冰场、滑雪场、攀岩馆、蹦床馆、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健身器材等。

三、编制原则
3.1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用地合理、科学、经济、适度。

3.2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体育设施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3.3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社会公益性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位置。

四、计算方法
4.1 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建筑面积(m²)/容积率

4.2 体育场地用地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体育场地用地控制指标=场地面积(m²)/容积率

4.3 体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体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设施面积(m²)/容积率

五、技术要求
5.1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用地合理、科学、经济、适度。

5.2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社会公益性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用地位置。

5.3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用地合理、科学、经济、适度。

六、管理要求
6.1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由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形成联合编制机制。

6.2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6.3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用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七、监督检查
7.1 体育设施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编制应当接受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2 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标准
GB 50187-2012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GB 50198-2011 城市规划用地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GB 50201-2015 城市规划用地基本标准
GB 50202-2015 城市规划用地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GB 50203-2015 城市规划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