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98.12-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发布时间:2015-09-18 实施时间:2015-11-01


水利设施项目是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天津市制定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其中第12部分是针对水利设施项目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设施项目的用地控制指标,包括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水库项目
水库项目的用地面积应根据水库蓄水量、水库周围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同时应考虑到水库的防洪、供水、发电等多种功能。水库项目的用地位置应选择在地形高差较大、水源丰富、地质条件稳定的地区。水库项目的用地范围应根据水库的蓄水量、水库周围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水库项目的用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

2. 水闸项目
水闸项目的用地面积应根据水闸的规模、功能等因素确定。水闸项目的用地位置应选择在河流交汇处、河道拐弯处等地形地貌条件适宜的地区。水闸项目的用地范围应根据水闸的规模、功能等因素确定。水闸项目的用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

3. 泵站项目
泵站项目的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规模、功能等因素确定。泵站项目的用地位置应选择在水源丰富、地形地貌条件适宜的地区。泵站项目的用地范围应根据泵站的规模、功能等因素确定。泵站项目的用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

4. 引水渠道项目
引水渠道项目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引水渠道的长度、宽度等因素确定。引水渠道项目的用地位置应选择在水源丰富、地形地貌条件适宜的地区。引水渠道项目的用地范围应根据引水渠道的长度、宽度等因素确定。引水渠道项目的用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

5. 排水渠道项目
排水渠道项目的用地面积应根据排水渠道的长度、宽度等因素确定。排水渠道项目的用地位置应选择在排水需要的地区。排水渠道项目的用地范围应根据排水渠道的长度、宽度等因素确定。排水渠道项目的用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

6. 防洪工程项目
防洪工程项目的用地面积应根据防洪工程的规模、功能等因素确定。防洪工程项目的用地位置应选择在易受洪水侵袭的地区。防洪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应根据防洪工程的规模、功能等因素确定。防洪工程项目的用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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