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06.1-2015
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 第1部分:邮政
发布时间:2015-12-30 实施时间:2016-01-01


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邮政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为了保障农村地区邮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农村地区邮政服务的行为,促进农村地区邮政服务的发展,国家制定了《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标准,该标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邮政服务,第二部分是快递服务。

本标准主要针对农村地区邮政服务进行规范,包括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保障、服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一、基本要求
1.邮政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邮政服务的安全、准确、及时、便捷。
2.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邮政服务网络,保证邮政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
3.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邮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邮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邮政服务投诉。

二、服务内容
1.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信件、包裹、汇款、代收代付等基本邮政服务。
2.邮政企业应当提供农村地区特有的服务,如农村信箱、农村邮政代理等服务。
3.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邮政服务。

三、服务质量
1.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服务的准确、及时、安全、便捷。
2.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政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邮政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3.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政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邮政服务质量投诉。

四、服务保障
1.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邮政服务设施,保证邮政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
2.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邮政服务保障机制,保证邮政服务的安全、准确、及时、便捷。
3.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地区邮政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五、服务监督
1.邮政企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邮政服务的自我监督和管理。
3.邮政企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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