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3部分:党政机关
发布时间:2016-02-06 实施时间:2016-04-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二、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部分相同。

三、组织管理
1.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
2.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机要文件、重要资料和信息系统的保护。

四、安全保卫
1.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措施,加强对机关大门、楼宇、通道、车辆等的管理和监控。
2.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来访人员的管理,建立来访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安全检查。
3.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员工出入制度,对员工进行身份核实和安全检查。
4.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外来物品的管理,建立物品进出制度,对外来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批。

五、应急预案
1. 党政机关应当制定反恐怖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2.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3.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

六、其他要求
1.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武装部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反恐怖情报的收集和分析。
2.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外部安全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和威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
3.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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