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31-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教师资格的
发布时间:2017-08-10 实施时间:2017-09-09


教师资格是教育行政部门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一种资格认定,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必要条件。为了规范教师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天津市制定了DB12/T 731-2017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教育教学经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教师资格的规定。

2.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
(3)教育教学经历证明;
(4)教育教学能力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3.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3)评审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4.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
(2)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更新;
(3)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5. 教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和注销
(1)教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和注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教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和注销应当在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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