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32-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石油成品油
发布时间:2017-08-10 实施时间:2017-09-09
: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石油成品油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石油成品油:指从石油经过加工、分离、精制等工艺过程后得到的各种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气等。
2.2 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事项或者活动作出的许可、批准、核准等行政行为。
2.3 申请人: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2.4 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部门。
三、行政许可申请
3.1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3.2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和受理人员。
3.3 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四、行政许可决定
4.1 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核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2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许可监督
5.1 行政机关应当对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确保申请人依法履行许可条件。
5.2 行政机关应当对未经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石油成品油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相关标准:
GB/T 4756-2017 石油产品标志和标识
GB/T 4757-2017 石油产品包装、运输、储存标志和标识
GB/T 4758-2017 石油产品质量标志和标识
GB/T 4759-2017 石油产品销售标志和标识
GB/T 4760-2017 石油产品使用标志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