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34-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再生育子女
发布时间:2017-08-10 实施时间:2017-09-09
再生育子女是指已婚夫妇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因故意外流产、死胎、死产、畸形儿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已有子女死亡或者成为残疾人,再次怀孕生育子女的行为。为了规范再生育子女的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夫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天津市制定了DB12/T 734-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再生育子女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再生育子女的基本要求、程序、材料和办理方式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再生育子女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夫妇应当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和生育子女的证明材料;
3.夫妇应当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
4.夫妇应当具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关系。
二、程序
1.申请:夫妇应当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子女的申请;
2.审核: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夫妇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夫妇的身份和符合再生育子女的基本要求;
3.审批: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夫妇再生育子女;
4.领证: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夫妇颁发再生育子女的许可证。
三、材料
1.夫妇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2.夫妇的生育子女证明;
3.夫妇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4.夫妇的家庭教育和家庭关系证明。
四、办理方式
1.夫妇可以亲自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2.夫妇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律师办理。
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应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