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66-2018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8-03-16 实施时间:2018-04-16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津市境内进行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建设项目:指在土地、水域、空域和地下空间上进行的建设、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搬迁等活动。
2.2 水土保持方案:指生产建设项目中,为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土污染,保障生态环境,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的技术方案。
2.3 许可:指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行政行为。
2.4 监督管理:指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的行政行为。

三、编制要求
3.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水土保持的技术措施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编制合理、可行的方案。
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水土保持目标、技术措施、施工组织、监测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审查要求
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4.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应当重点考虑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
4.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许可要求
5.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审批前进行审查和许可。
5.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5.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六、监督管理要求
6.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6.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相关标准
GB 50345-2010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范
GB 50843-201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GB 50878-20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验收规范
GB 50497-201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测规范
GB 50498-201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测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