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67-2018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发布时间:2018-03-16 实施时间:2018-04-1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一、申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二、受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决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五、颁发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等。

七、延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注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相关标准: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范
GB 50214-2015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0223-2017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GB 50201-201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