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公司(分公司)登记中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证照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三、申请材料
1.分公司设立申请书;
2.分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3.分公司设立的投资方案;
4.分公司设立的章程;
5.分公司设立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分公司设立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7.分公司设立的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分公司设立的财务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9.分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证明;
10.分公司设立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11.分公司设立的税务登记证;
12.分公司设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3.分公司设立的营业执照副本;
14.分公司设立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15.分公司设立的用地证或房产证;
16.分公司设立的环保证书;
17.分公司设立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当向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审查决定
1.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批准设立;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补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补正;
4.对申请材料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在收到补充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六、颁发证照
1.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后,颁发分公司营业执照;
2.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颁发分公司营业执照后,将分公司设立的登记信息报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七、变更登记
1.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补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补正;
4.对申请材料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在收到补充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八、相关责任
1.分公司设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受理、审查、决定、颁发证照等;
3.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保密处理。
相关标准:
GB/T 26701-2011 公司制度
GB/T 26702-2011 公司章程
GB/T 26703-2011 公司名称
GB/T 26704-2011 公司注册资本
GB/T 26705-2011 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