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70-2018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动物诊疗许可
发布时间:2018-03-16 实施时间:2018-04-16


动物诊疗许可是指依法对动物诊疗机构、个体诊疗人员和动物诊疗技术进行的行政许可。为了保障动物诊疗行业的安全和规范,天津市制定了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一、许可申请
1. 动物诊疗机构、个体诊疗人员和动物诊疗技术的许可申请应当向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提交。
2. 许可申请应当填写《天津市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许可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信息遗漏。

二、许可审批
1.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退回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

三、许可证颁发
1.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2. 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事项、许可期限、许可机关、许可证号码等内容。
3.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内,许可人应当向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请延续许可。

四、许可变更
1.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时,向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2. 变更许可应当填写《天津市动物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许可证注销
1.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事项不再需要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后,向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请注销许可。
2. 注销许可应当填写《天津市动物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 天津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注销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相关标准
GB/T 19580-2017 动物诊疗机构规范
GB/T 19581-2017 动物诊疗技术规范
GB/T 19582-2017 动物诊疗人员规范
GB/T 19583-2017 动物诊疗设备规范
GB/T 19584-2017 动物诊疗药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