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889-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09 实施时间:2019-07-1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池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到水体中的水污染物的限制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pH值等指标的限制要求。其中,总磷、总氮、COD、BOD、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0.5mg/L、15mg/L、60mg/L、20mg/L、30mg/L;pH值的排放范围为6.0-9.0。

为了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该标准还规定了监测和检测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对排放水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进行检测。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保存相关记录。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行管理要求进行运行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水的质量符合标准。

相关标准
1.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3. GB 5084-2005《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8978-1996《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12348-200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