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810-20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6-13 实施时间:2018-07-01


火电厂是我国能源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减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火电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燃煤、燃油、燃气等各种类型的火电厂。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等。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³;燃油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³;燃气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mg/m³。汞排放限值为0.03mg/m³。

本标准还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监测频次应根据火电厂的排放量和排放特性确定。监测数据应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以上规定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外,本标准还要求火电厂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污染物控制设施,提高燃烧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燃料管理,控制燃料的硫、氮含量;加强运行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的稳定性。

相关标准
- GB 13223-20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33-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技术要求
- HJ 634-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 HJ 635-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
- HJ 636-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