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17-2007
家政服务通用要求
发布时间:2007-01-11 实施时间:2007-03-15
DB11/T 417-2007 家政服务通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质量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素质,提供高质量的家政服务。服务质量要求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效果等方面。
2.服务内容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家政服务内容。服务内容要求包括家庭清洁、家庭保洁、家庭保姆、家庭烹饪、家庭护理等方面。
3.服务标准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提供家政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符合标准要求。服务标准要求包括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方面。
4.服务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要求包括服务合同、服务保障、服务投诉等方面。
5.服务评价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接受消费者的服务评价,及时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服务评价要求包括服务满意度、服务反馈、服务改进等方面。
相关标准
GB/T 27922-2011 家政服务质量评价指南
GB/T 27923-2011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GB/T 27924-2011 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规范
GB/T 27925-2011 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GB/T 27926-2011 家政服务机构服务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