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7-10-31 实施时间:2008-01-01


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其中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是,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制定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焚烧设施的排放口设置要求,要求排放口应该设置在高度、位置、数量等方面符合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为了确保焚烧设施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还规定了监测要求。监测内容包括排放口的污染物浓度、流量、温度等参数的监测,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该及时记录并报送相关部门。

除了以上规定,标准还对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焚烧设施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管理,设备应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排放的稳定性。

总之,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焚烧设施应该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运行管理和排放控制,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GB 18484-2014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201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5.3-2007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