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2-06-18 实施时间:2012-07-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但如果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一定限值,将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的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氨氮、铜、铅、镉、汞、六价铬等。其中,COD和BOD5是衡量水体有机物污染的重要指标,总氮和总磷是衡量水体营养盐污染的重要指标,氨氮是衡量水体氮污染的重要指标,铜、铅、镉、汞、六价铬是衡量水体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指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限值应该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监测要求。监测应该包括进水、出水和污泥的监测,监测频次应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监测结果应该及时上报,并保存监测记录。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该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确保排放的水污染物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如果发现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限值,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确保排放的水污染物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4-2005《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