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034.1-2013
交通噪声污染缓解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隔声窗措施
发布时间:2013-12-20 实施时间:2014-01-01


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中的主要噪声源之一,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隔声窗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缓解措施。本标准旨在规范隔声窗的技术要求,以提高其缓解效果。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噪声污染缓解工程中采用的隔声窗措施。

二、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相同。

三、技术要求
1. 隔声窗的隔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GB/T 19889.3-2005《建筑声学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2. 隔声窗的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GB/T 7106-2008《建筑物气密性试验方法》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3. 隔声窗的水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GB/T 7107-2008《建筑物水密性试验方法》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4. 隔声窗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GB/T 7108-2008《建筑物抗风压性能试验方法》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5. 隔声窗的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GB/T 7109-2008《建筑物耐久性试验方法》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四、试验方法
1. 隔声窗的隔声量、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和耐久性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19889.3-2005、GB/T 7106-2008、GB/T 7107-2008、GB/T 7108-2008和GB/T 7109-2008中的规定。
2. 隔声窗的隔声量试验应在声学实验室中进行,试验时应按照GB/T 19889.3-2005中的规定进行。
3. 隔声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和耐久性试验应在试验室中进行,试验时应按照GB/T 7106-2008、GB/T 7107-2008、GB/T 7108-2008和GB/T 7109-2008中的规定进行。

五、检验规则和标志
1. 隔声窗的检验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隔声窗应在产品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标志等信息。

六、包装、运输、贮存
1. 隔声窗应在生产厂家进行包装,包装应符合运输要求。
2. 隔声窗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震、防晒等。
3. 隔声窗在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尘、防鼠等。

相关标准:
GB/T 19889.3-2005 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 7106-2008 建筑物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7107-2008 建筑物水密性试验方法
GB/T 7108-2008 建筑物抗风压性能试验方法
GB/T 7109-2008 建筑物耐久性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