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3-12-30 实施时间:2014-01-01
DB11/ 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重要标准之一。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标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铜、铅、镉、汞等重要污染物。各类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限值,以保证水环境的安全。
2. 排放标准分类
该标准将排放标准分为一般排放标准和重点排放标准两类。一般排放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农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单位,而重点排放标准适用于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单位,如化工、冶金、电力等行业。
3. 排放监测
该标准规定了排放单位必须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放过程中的问题,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标准要求。
4. 排放许可
该标准规定了排放单位必须取得排放许可证才能进行污染物排放。排放许可证是环保部门对排放单位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通过审核排放单位的环保设施、排放标准等情况,对排放单位进行监管。
5. 罚则规定
该标准规定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