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01-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27 实施时间:2015-07-01
该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气等。具体限值如下:
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1g/m³;
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15g/m³;
3. 颗粒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1g/m³;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15g/m³;
5. 氨气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05g/m³。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监测应该在排放口进行,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年1次。监测结果应该及时上报环保部门,并保存监测记录至少3年。
为了保证该标准的有效实施,该标准还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排放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和评估。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环保意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相关标准
GB 16297-1996 木材加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1570-2015 家具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南
GB 3785-2014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597-2001 家具制品质量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