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27 实施时间:2015-07-01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各种燃料的工业锅炉、民用锅炉和发电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2. 排放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汞等。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排放限值分别为:工业锅炉和民用锅炉的限值分别为:二氧化硫≤10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烟尘≤30mg/m³;发电锅炉的限值分别为: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50mg/m³,烟尘≤10mg/m³。汞的排放限值为:工业锅炉和民用锅炉≤0.03mg/m³,发电锅炉≤0.01mg/m³。
3. 监测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汞等。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 技术要求
该标准还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包括燃烧技术、脱硫技术、脱硝技术、除尘技术和汞排放控制技术等。
5. 管理要求
该标准还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包括排放许可证管理、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管理、排放限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
相关标准
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5-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
HJ/T 76-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HJ/T 7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HJ/T 78-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