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氯化氢、氰化物、氟化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等。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具体如下:
1.二氧化硫: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20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400mg/m³。
2.氮氧化物: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20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400mg/m³。
3.颗粒物: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5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100mg/m³。
4.挥发性有机物: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2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50mg/m³。
5.氨: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5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100mg/m³。
6.氯化氢: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20mg/m³。
7.氰化物: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0.1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0.2mg/m³。
8.氟化物: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5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
9.苯: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5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
10.甲苯: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20mg/m³。
11.乙苯: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20mg/m³。
12.二甲苯: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催化裂化装置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其他设备的排放限值为20mg/m³。
本标准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等要求。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监测频次应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排放特点确定;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相关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炼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石油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炼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石油化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