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19-20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28 实施时间:2016-05-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排污单位:指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单位。
2.2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自行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2.3 实验室:指进行实验、检测、分析等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服务的场所。
2.4 自行监测实验室:指排污单位为开展自行监测而建设的实验室。
2.5 环保部门: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2.6 监测机构:指依法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
2.7 校准:指通过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比对、调整,使其符合规定的准确度要求的过程。
2.8 验证:指通过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实际监测,检验其符合规定的准确度要求的过程。

三、实验室建设
3.1 选址
(1)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选在环境条件稳定、周围环境无干扰、通风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的地方。
(2)自行监测实验室应远离噪声、振动、辐射等干扰源,避免与生产、储存等有害物质接触。
(3)自行监测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筑、消防、安全等要求。

3.2 建设
(1)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建筑标准建设,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需要确定。
(2)自行监测实验室应设置样品处理室、分析室、仪器室、数据处理室、办公室等功能区域。
(3)自行监测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通风、排气、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
(4)自行监测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应急设备等。

3.3 装修
(1)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装修标准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2)自行监测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爆、防腐等。
(3)自行监测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清洁措施,如地面、墙面、天花板等应易于清洁。

3.4 设备选型
(1)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仪器设备。
(2)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选用具有较高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的仪器设备。
(3)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选用具有较好的通用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的仪器设备。

四、实验室运行管理
4.1 管理
(1)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的职责、权限、责任等。
(2)自行监测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2 运行
(1)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监测。
(2)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3)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校准和验证要求进行校准和验证。
(4)自行监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据处理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4.3 维护
(1)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清洁,确保实验室的卫生状况良好。
(3)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五、附则
5.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5.3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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