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作业是指在放射性物质存在的环境中进行的工作活动。放射性物质具有放射性,能够释放出放射线、粒子等辐射能量,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对于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非医疗机构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科研、教育、检测等领域。本标准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的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基本要求
非医疗机构从事放射性作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取得放射性物质使用许可证;
(2)建立健全放射性作业管理制度;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性安全管理人员;
(4)对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5)建立放射性作业环境监测体系;
(6)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组织管理
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作业管理制度,明确放射性作业的组织管理职责和权限。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性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放射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放射性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非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放射性物质的性质、辐射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3. 放射性作业环境监测
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放射性作业环境监测体系,对放射性作业环境中的辐射水平、放射性物质浓度等进行监测和评估。监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放射性作业人员防护
非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根据放射性作业的性质、辐射水平、作业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
放射性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鞋套、面罩等。在放射性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5. 放射性废物管理
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 应急管理
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放射性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和应急演练等内容。应急演练应当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相关标准
GB 18871-2014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技术规范
GB 18872-2014 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规范
GB 18873-2014 放射性物质运输标志、标签、标牌和文件
GB 18874-2014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规范
GB 18875-2014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