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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二、术语和定义
2.1 人民防空工程
指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工程。
2.2 普通地下室
指建筑物地下部分,不具备防空功能的地下工程。
2.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确定其安全生产等级的过程。
2.4 安全生产等级
指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三、评定原则
3.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
3.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3.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应以风险为导向,注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的评估和预测。
四、评定方法
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4.2 定性评定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估其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定其安全生产等级。
4.3 定量评定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实际情况,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其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进行评估和预测,确定其安全生产等级。
五、评定结果的划分
5.1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生产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5.2 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5.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应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并应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六、评定周期
6.1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应在建成后进行,评定周期为5年。
6.2 对于已经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应在评定周期内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其安全生产等级是否需要重新评定。
七、评定报告
7.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结果应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7.2 评定报告应包括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评定结果、评定结论等内容。
7.3 评定报告应由评定机构出具,并应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相关标准:
GB 50011-2010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物工程设计标准
GB 50057-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067-2017 建筑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