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61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1-07 实施时间:2019-01-1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限制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测和评估等方面。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氨氮(NH3-N)、总铜(Cu)、总铅(Pb)、总镉(Cd)、总铬(Cr)、总汞(Hg)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和评估等方面。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限值
GB 8978-1996 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