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第IV、V阶段)
发布时间:2017-12-01 实施时间:2017-12-20


DB11/ 965-2017标准分为第IV阶段和第V阶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第IV阶段适用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注册的重型汽车。该阶段的排放限值如下:

| 排放物 | 限值(g/kWh) |
| ------ | -------------- |
| HC | 0.46 |
| NOx | 3.5 |
| PM | 0.02 |

第IV阶段的测量方法采用车载法,包括以下步骤:

1.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进行排放测试,包括车速、负荷、温度和湿度等参数。
2. 测量排放物的质量浓度和流量。
3. 计算排放物的排放量和排放限值。

第V阶段适用于202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的重型汽车。该阶段的排放限值如下:

| 排放物 | 限值(g/kWh) |
| ------ | -------------- |
| HC | 0.26 |
| NOx | 2.0 |
| PM | 0.01 |

第V阶段的测量方法同样采用车载法,但与第IV阶段相比,增加了以下要求:

1. 测量前必须进行预热,以达到稳定状态。
2. 测量时必须记录车速、负荷、温度和湿度等参数,并进行校正。
3. 测量结果必须进行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放测试的其他要求,包括测试设备、测试环境、测试程序和数据处理等方面。

相关标准
- GB 17691-2018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VI阶段)
- GB 3847-2018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VI阶段)
- GB 18352.5-2013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V阶段)
- GB 18352.6-2016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VI阶段)
- GB 20984-2014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III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