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87-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
发布时间:2020-12-24 实施时间:2021-01-01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共同的责任。作为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已经成为各行各业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了规范其他行业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国家发布了DB11/T 1787-2020标准。
一、排放核算范围
排放核算范围应包括单位内所有能源消耗和生产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中,能源消耗包括电力、燃气、燃油等,生产活动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运输等。
二、计算方法
排放核算应采用“能源消耗法”和“排放因子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能源消耗法是指根据单位内能源消耗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排放因子法是指根据能源类型和能源来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排放因子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数据来源
排放核算所需的数据来源应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类型、能源来源、排放因子等。其中,能源消耗量应由单位内各部门提供,能源类型和能源来源应由能源供应商提供,排放因子应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提供。
四、报告要求
排放报告应包括排放核算结果、排放趋势分析、排放削减措施等内容。其中,排放核算结果应包括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能源消耗量、排放强度等指标,排放趋势分析应包括历史排放趋势和未来排放预测,排放削减措施应包括已经实施的和计划中的措施。
相关标准
- GB/T 19444-2018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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