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餐饮服务单位:指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2 从业人员: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
2.3 健康管理: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宣教、健康监测和健康干预等方面的管理。
2.4 健康检查:指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筛查和职业病检查等。
2.5 健康档案管理:指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结果、健康宣教、健康监测和健康干预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2.6 健康宣教: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2.7 健康监测:指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
2.8 健康干预:指对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进行干预和处理。
三、健康管理要求
3.1 健康检查
3.1.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疾病筛查和职业病检查等。
3.1.2 健康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
3.1.3 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在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中,并进行保密处理。
3.1.4 对于存在健康问题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健康干预和处理,并进行跟踪管理。
3.2 健康档案管理
3.2.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和管理。
3.2.2 健康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健康宣教、健康监测和健康干预等内容。
3.2.3 健康档案应当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3.3 健康宣教
3.3.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向从业人员宣传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
3.3.2 健康宣教内容应当包括饮食卫生、个人卫生、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3.4 健康监测
3.4.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监测和评估。
3.4.2 健康监测内容应当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4.3 健康监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在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中,并进行保密处理。
3.5 健康干预
3.5.1 对于存在健康问题的从业人员,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健康干预和处理。
3.5.2 健康干预内容应当包括治疗、康复、调整工作岗位等方面的措施。
3.5.3 对于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赔偿。
四、附则
4.1 本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4.2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4.3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相关标准
GB 9685-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限用物质
GB 14881-20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GB 2762-2017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56-2016 食品中铅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