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灾害发生后,为了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对受灾群众进行集中安置和救助。本标准旨在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的要求,以提高救助效率和质量,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的组织、管理、卫生、安全、心理疏导等方面的要求。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规则》相同。
3.救助组织
3.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助人员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3.2 救助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设备,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救助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建立紧密联系,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救援工作。
4.管理要求
4.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救助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救援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4.2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对救援物资进行分类、储备、保管和使用,确保救援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4.3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救援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确保救援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5.卫生要求
5.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对集中安置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确保受灾群众的健康安全。
5.2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对受灾群众进行健康检查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5.3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受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和心理疏导,确保受灾群众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6.安全要求
6.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集中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受灾群众的人身安全。
6.2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对集中安置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受灾群众的火灾安全。
6.3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管理制度,对集中安置场所周边的交通状况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受灾群众的交通安全。
7.心理疏导要求
7.1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疏导制度,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缓解受灾群众的心理压力。
7.2 救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干预制度,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辅导,提高受灾群众的心理适应能力。
相关标准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7922-2011 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