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T 047-2015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
发布时间:2015-11-11 实施时间:2015-12-01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是指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以旅游休闲为主导产业,以城市形象提升为目标,以城市品质提升为手段,以城市管理提升为保障,以城市服务提升为支撑,形成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本标准适用于旅游休闲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旅游资源丰富,具有较高的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

2.城市形象突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城市品质优良,具有较高的居住和旅游环境;

4.城市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城市管理水平;

5.城市服务优质,具有较高的城市服务水平。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的评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申报评定。城市应当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旅游休闲示范城市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

2.初审。国家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进入评估环节;

3.评估。国家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城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认定。国家旅游局根据评估结果认定旅游休闲示范城市。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的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3.加强宣传推广,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4.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升城市品质;

5.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相关标准
GB/T 14333-201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定
GB/T 17747-2008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标准
GB/T 20281-2006 旅游饭店服务质量标准
GB/T 20413-2006 旅游景区环境管理规范
GB/T 20414-2006 旅游饭店环境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