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 91-2022
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4-07 实施时间:2022-07-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档案馆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术语和定义
2.1 档案馆:指专门用于收藏、保管、利用各种档案资料的机构。
2.2 照明系统:指为了照明而设计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光源、灯具、电器、控制系统等。
2.3 亮度:指照明场所内物体表面所接受的光通量密度。
2.4 色温:指光源的色调,用开尔文(K)表示。
2.5 色彩还原性:指光源照射下物体表面颜色的还原程度。
2.6 光源选择:指根据照明场所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光源。
2.7 照明控制:指对照明系统进行控制和调节,以满足照明场所的要求。

三、设计要求
3.1 亮度要求
档案馆内照明场所的平均亮度应不低于300lx,最低亮度不低于150lx,照度均匀度应不大于0.7。
3.2 色温要求
档案馆内照明场所的色温应在4000K-5000K之间。
3.3 色彩还原性要求
档案馆内照明场所的色彩还原性应不低于Ra80。
3.4 光源选择要求
档案馆内照明场所的光源应选择色温稳定、色彩还原性好、寿命长的光源。
3.5 照明控制要求
档案馆内照明系统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两种方式,手动控制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位置,自动控制应根据照明场所的使用情况进行设置。

四、施工要求
4.1 灯具安装
灯具应安装牢固,不得出现晃动、松动等现象,灯具与天花板、墙面的间隙应均匀。
4.2 电线敷设
电线应敷设整齐,不得交叉、搭接,应与其他管线分开敷设。
4.3 照明控制器安装
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位置,控制器与灯具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五、验收要求
5.1 照明系统的亮度、色温、色彩还原性、光源选择、照明控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灯具安装、电线敷设、照明控制器安装等应符合施工要求。
5.3 照明系统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试运行期间应检查照明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

相关标准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3-2013 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0057-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58-2014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68-2018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