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30-2004
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2004-02-10 实施时间:2004-08-01


机动车用电喇叭是车辆上的重要安全装置之一,其作用是在行驶中发出警示声音,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为了保证机动车用电喇叭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国家制定了QC/T 30-2004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电喇叭的技术要求,包括声音频率、音量、音质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声音频率应在400Hz至500Hz之间,音量应不小于105dB(A),音质应清晰、响亮。此外,还规定了电喇叭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

为了保证机动车用电喇叭的质量,该标准还规定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包括声音频率测量、音量测量、音质测量、电气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环境适应性试验等。检验规则包括外观检验、尺寸检验、标志检验、包装检验等。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用电喇叭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运输和贮存应符合相关规定,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综上所述,QC/T 30-2004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标准是保障机动车用电喇叭质量和安全性能的重要标准,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标准:
GB 8108-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
GB 7258-2017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GB 4785-20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大纲
GB 1589-2016汽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8411-2015机动车产品质量公告规定